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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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張惠陵
被 告 吳榮菊
歐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所執有據以請求之支
票,付款地臺北市○○路○段○○○號(見本院卷第4至5頁),
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吳榮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吳榮菊簽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25萬元、15萬元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2紙支
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系爭支票係擔保被告歐敏男向
伊借貸40萬之債權,約定利息依18%計算,惟被告自105年
3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被告歐敏男亦應負票據責任
,爰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民國10
5年3月7日起,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等均不認識原告,被告歐敏男係向訴外人張保
進借款, 張保進 要求開立金額25萬支票作為擔保,並要求另
開立15萬元支票調現,然張保進僅交付23萬元。因原告自稱
其為實際出借款項之人,被告歐敏男自100年3月9日起至
105年2月5日止,按月匯款予原告,原告共計收息26萬5,
300元,已超出本金23萬元,且系爭2紙支票之發票日距今
已達1年11個月,其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以資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31頁)。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被告吳榮菊開立發票日104年3月8日,受款人均為原告,
票號為QG0000000、QG0000000號,金額25萬、15萬元之支
票2紙,經原告於105年2月25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及發
票人簽章不符未兌現,有系爭2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
據(見本院卷第4至5頁)。
四、原告持系爭2紙支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0萬元,被告等均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原告請求給付票款40萬元,是否
有據?茲論述如下: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規定
甚明。又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定有
明文。又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
,視為不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
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30條、第13
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所持有系爭2紙支票發票人為被告吳榮菊,有系
爭支票在卷為憑(見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原告請求被告吳
榮菊應負系爭2紙支票之票據責任,雖非無據,然系爭2紙
支票發票日均為104年3月8日,原告於105年2月25日提
示付款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之情,有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至5頁),原告於105年2月25日
提示系爭支票請求付款後,並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對被告吳
榮菊起訴,揆諸前揭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原告遲至105
年12月5日始提起本訴,有本院收狀戳為憑(見本院卷第2
頁),已逾1年之時效期間,是被告吳榮菊辯稱系爭支票已
罹於時效並拒絕給付,洵屬有據。另原告固稱:被告歐敏男
為被告吳榮菊之丈夫,係被告歐敏男持系爭支票向其調現云
云。惟被告既歐敏男非系爭2紙支票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
人,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歐敏男給付如附表所
示支票票款共40萬元部分,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2紙支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被
告歐敏男亦非票據債務人,原告請求被告吳榮菊、歐敏男給
付40萬元,及自10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博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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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付款提示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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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8日│QG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15萬元│105年2月25日│
│││銀行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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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8日│QG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25萬元│105年2月25日│
│││銀行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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