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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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張隆盛
被   告  陳亮中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8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至民國95年2月3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民國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羅振仁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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