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丙○○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戊○○乙○○丁○○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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