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請人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宗 即接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25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70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047號辦理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撤回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313號假扣押執行,雖相對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章公司)人去樓空,無法聯絡,但聲請人業與相對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公司)達成和解,力華票券公司同意取回上開擔保物,是本件供擔保原因消滅,聲請取回上開擔保物。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與力華票券公司達成和解,力華票券公司同意其取回上開擔保物等情,固提出力華票券公司出具之同意書為憑。惟查,聲請人並未獲假扣押之本案勝訴判決,而聲請人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253號假扣押裁定,所供假扣押擔保之對象尚包含力章公司在內,則其徒以力華票券公司同意取回擔保物,主張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云云,自無可採。又聲請人雖具狀撤回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313號假扣押執行,本件訴訟固已終結,然聲請人並未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其聲請不符合上開返還擔保物之要件,自不能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彩華E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