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被   告  廖梓傑廖志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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