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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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俊東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緝字第1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董俊東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