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盈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