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劉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劉蓉淑 邀同被告為保證人,與原告簽立
信用卡契約,惟劉蓉淑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未清償,爰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惟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有上開申請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
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
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