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77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陸萬零壹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龔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