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曹黃麗淑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受告知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平舜 被告 羅劉价偉
羅宗輝 訴訟代理人 簡雪花 被告 羅喬怡
羅卉婕 羅百志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朝煜 被告 羅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 羅豔雲 」或「 羅艷雲 」及附表一、二「羅艷雲」及附圖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0年7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中「羅艷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艶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