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銓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錦 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40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件,業經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且扣押物品之所有權歸屬尚有爭議,本院仍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定民國101年9月25日拍賣,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非但使聲請人負擔程序上之不利益,亦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是以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40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錦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雖已就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40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2號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訴字第122號、98年度司執全字第408號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並非提起該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原告,又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408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未提起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任何訴訟,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此有民事記錄科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曾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其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408號強制執行程序,即與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