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乾友 相對人 彭裕添彭德集 之繼.相對人 袁彭甜妹 即彭德集之.相對人 彭靜妹 即彭德集之繼.相對人 羅兆章 即彭德集之繼.相對人 彭冉妹 即彭德集之繼.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彭德集於84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4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彭德集於96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09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如延遲還本或付息逾三個月時,改按聲請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計算。借款期限為5年,自96年3月19日起至101年3月19日止,分60期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該借款自101年6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41,876元,及自101年6月19日起之利息暨自101年7月19日日起之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惟查被繼承人彭德集於99年1月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交易明細表一件、存證信函一件、被繼承人彭德集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法院函報無拋棄繼承事件之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8月20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151字第1831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均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