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
原   告  宋承澔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
仟肆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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