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豐秩易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李建治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22日以108年度豐秩字第11號裁定裁處罰鍰,於108年3
月11日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李建治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李建治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
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10,000元,其罰鍰總額折算已逾5日,依前揭規定,
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即應按每日2,000元折
算1日為適當。準此,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
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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