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莊梅粟林賢威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黎崇智
被   告  林賢毅林章松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莊梅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賢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賢
毅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章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1,29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莊梅粟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賢威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林賢毅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章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表
┌─┬─────┬──────────────┬────────────┐
│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自103年11月1日起│1.83%│自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至104年5月7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1│21,290元├─────────┼────┤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自104年5月8日起│2.83%│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至清償日止││計算。│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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