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彤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彰儀唐鉅富林佑霖
林俊宏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00元,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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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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