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