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慈祐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信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丞翰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補繳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即各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均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各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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