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育儒指定辯護人李典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27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儒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育儒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居無定所,亦無固定工作,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同年12月8日、106年2月8日、同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年6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