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嘉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翠璇 代理人 蔡光貿 住嘉義縣○○○○○路○段0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宜伶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揚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111年7月8日17,680元QN0000000嘉昌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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