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許馨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編號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利息起訖日(民國)利率(年息)違約金起訖日(民國)違約金利率1654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211,119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31,043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4987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5556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6629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71,897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82,725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92,486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07,340元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1733元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22,892元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31,318元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41,531元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訖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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