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金城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政霖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城、郭政霖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金城、郭政霖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4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108年7月9日、同年9月9日、同年11月9日、109年1月9日共4次延長羈押,現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
109年3月8日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9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簡芳潔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