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金城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政霖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城、郭政霖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零捌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金城、郭政霖等2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4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108年7月9日第1次延長羈押,再於108年
9月9日第2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1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賴金城、郭政霖等2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上訴人賴金城、郭政霖等2人應自108年11月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