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金城選任辯護人王昌鑫律師被告郭政霖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涉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城、郭政霖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賴金城、郭政霖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賴金城雖否認犯行,被告郭政霖坦承部分起訴書所載犯行,且有共犯供述、證人證述、鑑定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及扣案證物可稽,足認被告賴金城、郭政霖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重大。且被告賴金城、郭政霖所述前後不一,與共犯供述亦有歧異,有串證之可能,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賴金城、郭政霖均自107年4月1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分別於107年7月11日、9月1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本案尚未審理終結,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