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43、11157、11417、12156、12744、12860、12861、1342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510、14664、14793、14833、13983、15472、165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27、634、155
1、1555、1798、1826、2200、2604、2619、3763、3315、3424、4367、4390、5000、5103、6563、7161、9720、13091、13484、12992、17619號、112年度偵字第16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冠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冠傑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重要工具及財產信用重要表徵,且詐欺集團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利用第三人申設之金融帳戶,誘騙被害人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金錢,藉此獲取不法利益,如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他人,極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使用,又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行動)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轉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猶基於容任該等結果發生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6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85度C咖啡店,將其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下合稱國泰帳戶資料),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暨所屬詐欺集團(下稱前開集團)取得國泰帳戶資料後,即推由該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謝欣蓉 等人致陷於錯誤交付各編號所示款項,旋為該集團成員轉出、提領,藉此造成金流斷點,使國家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謝欣蓉等人察覺有異,始報警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謝欣蓉等人分別於警詢
證述屬實(偵五卷第35至40頁,併警一卷第127至132頁,併警二卷第43至47頁,併警三卷第39至42、71至74、91至93、115至117、151至152、209至212、233至235、275至280、329至333頁,併警四卷第371至373、509至511、575至579、623至625、665至670、779至780、831至836頁,併警五卷第1至5頁,併警六卷第35至37頁,併警七卷第5至7頁,併警八卷第3至4頁,併警九卷第17至18頁,併警十卷第5至6頁,併警十一卷第17至21頁,併警十六卷第1至4頁,併警十七卷第9至11頁,併警十八卷第4至6頁,併警二十四卷第5至7、17至18頁,併警二十八卷第33至35頁,併警二十九卷第5至9頁,併警三十卷第2至5頁,併警三十一卷第29至32頁,併警三十二卷第1至3頁,併警三十六卷第3至13頁,併警三十七卷第87至89頁,併警三十八卷第1至2頁背面,併偵六卷第21至29頁,併警三十九卷第1至3頁,併警四十二卷第3至6頁,併警四十四卷第18至20頁,併警四十五卷第1至2頁背面,併警四十六卷第1至3頁,併警四十八卷第1至3頁,併警四十九卷第3至4頁),並有國泰帳戶客戶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6609號函、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6373號函(偵五卷第107頁,併警三十七卷第147頁,併警四十二卷第11頁)、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各該證據方法在卷可稽,復據被告王冠傑坦認不諱(偵五卷第195至196頁,金訴二卷第315至317頁),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依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各該證據方法,本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分別有附表所示誤載或漏載之情,爰逕予更正。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被告僅提供國泰帳戶資料,使前開集團得持以作為訛詐被害人交付財物、轉出及提領款項所用,尚難遽與直接施以詐術或提款行為等同視之,從而被告既未參與或分擔實施詐欺、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無從證明與前開集團彼此間有何共同犯意聯絡,是其僅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詐欺、洗錢犯行資以助力,依法當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又觀卷內證據亦難認被告對前開集團成員人數、前開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等節有所認知,抑或該集團果有三人以上共同正犯參與詐欺犯行之情,自未可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罪,附予敘明。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提供國泰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多次實施詐欺犯行而侵害附表各被害人財產法益,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51
0、14664、14793、14833、13983、15472、165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27、634、1551、1555、1798、1826、2200、260
4、2619、3763、3315、3424、4367、4390、5000、5103、6
563、7161、9720、13091、13484、12992、17619號、112年度偵字第1697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至47)部分,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上述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究。
㈢被告係幫助前開集團成員實施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另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均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準此,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有上述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恣意提供國泰帳戶資料予他人,使詐欺集團成員
得以之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所用,助長犯罪風氣,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並致詐欺集團成員逃避查緝,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破壞金流之透明穩定,對於正常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相當危害,迄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實無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非實際施詐或洗錢之人,並考量其未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暨被害人損害金額;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現從事鐵工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0,000元,與母親及國小一年級之兒子同住,需扶養兒子(金訴二卷第3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未合,是被告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附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係將國泰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於前開集團成員實行詐欺
取財及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期間,已就國泰帳戶內款項無事實上管領權,且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隱匿之洗錢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難認被害人交付款項為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犯罪所得,自不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本件卷證尚未足積極證明被告因提供國泰帳戶資料獲有報酬
或因而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定其實際獲有犯罪所得;又國泰帳戶資料固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使用,然國泰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詐欺集團成員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客觀財產價值亦屬低微,且可重新申請補發,俱欠缺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顏郁山、張志杰、謝長夏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詐騙金額證據出處備註1謝欣蓉(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起,先後以HER及LINE向謝欣蓉佯以可下載APP充值操作虛擬貨幣為由,致謝欣蓉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7日13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10分)許轉帳100,000元⑵110年6月7日13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13分)許轉帳100,000元⑶110年6月7日14時34分許轉帳50,000元⑷110年6月7日14時37分許轉帳3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五卷第46、48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五卷第111至113頁)110年度偵字第9743、11157、11417、12156、12744、12860、12861、13422號2 賴又菱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9時21分前某時起,先後以Tinder及LINE向賴又菱佯以可操作投資平臺下單獲利為由,致賴又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4時58分許轉帳5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198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4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一卷第183至189頁)110年度偵字第14510、14664、14793、14833號3 賴香利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賴香莉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14時許起,先後以SweetRing及LINE向賴香利佯以可下載APP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致賴香利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7日19時27分許轉帳50,000元⑵110年6月7日19時32分許轉帳50,000元⑶110年6月8日21時58分許轉帳20,000元⑷110年6月9日13時48分許轉帳30,000元⑸110年6月9日15時36分許轉帳5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7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171至178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二卷第67頁)4 施瑞泓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施瑞泓佯以可下載投資軟體操作虛擬貨幣獲利為由,致施瑞泓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9日20時2分許轉帳50,000元⑵110年6月9日20時8分許轉帳50,000元⑶110年6月9日20時12分許轉帳30,000元⑷110年6月9日20時15分許轉帳3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55至56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三卷第57至61頁)5 陶賢忻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起,以臉書及WhatsAPP向陶賢忻佯以可下載投資平臺操作獲利為由,致陶賢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8時59分許轉帳29,000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9頁)6 何沐穜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14時45分前某時起,以LINE向何沐穜佯以可在投資網站購買外幣為由,致何沐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4時18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5分)許匯款20,000元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三卷第107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8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卷第109頁)7 林庭聿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某時起,先後以全民Party及LINE向林庭聿佯以可下載APP投資黃金為由,致林庭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3時37分許轉帳1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31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9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三卷第133至145頁)8 陳宏斌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某時起,先後以ROX及LINE向陳宏斌佯以可在交易平臺申請帳號收取交易網路遊戲帳號之款項,及銀行帳戶資料錯誤,需儲值始能解除凍結之資金為由,致陳宏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20時6分許轉帳10,001元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53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三卷第159至183頁)9 李方伶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某時起,先後以拍拖及LINE向李方伶佯以可在交易平臺投資為由,致李方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8日18時15分許轉帳10,000元⑵110年6月9日21時28分許轉帳20,000元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2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5、2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卷第219至223頁)10 莊雯淇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12時35分前某時,架設不實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尚無從積極證明王冠傑就所幫助對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犯行有所認知),致莊雯淇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12時3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許轉帳5,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6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3頁)11 黃右熏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6時45分許起,先後以Instagram及LINE向黃右熏佯以可在網站投資外匯為由,致黃右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20時43分許轉帳1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89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2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卷第281至287頁)12謝 書涵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某時起,先後以派愛族及LINE向 謝書涵 佯以可依指示操作投資彼特幣為由,致謝書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21時31分許轉帳2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357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卷第361至365頁)13 徐鈺芳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13時30分前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徐鈺芳佯以可在外匯平臺藉內線消息獲利為由,致徐鈺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3時30分許匯款150,000元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四卷第40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四卷第415至503頁)14 賴淑敏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14時22分許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賴淑敏佯以可在博弈網站下注獲利為由,致賴淑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4時21分許轉帳10,000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7頁)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四卷第546至569頁)15 蔡欣玲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蔡欣玲佯以可下載手機軟體投資賺錢為由,致蔡欣玲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7日14時49分許轉帳10,000元⑵110年6月9日9時28分許轉帳40,000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0、16頁)16 莊宜潔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20時許起,透過網路向莊宜潔佯以可下載APP入金投資為由,致莊宜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20時43分許轉帳40,000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2頁)17 葉芊慧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11時許起,先後以全民唱歌及LINE向葉芊慧佯以可在投資網站註冊依指示進行交易為由,致葉芊慧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9日19時31分許轉帳50,000元⑵110年6月9日19時32分許轉帳2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四卷第763至76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9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四卷第721至761頁)18 李昱錚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李昱錚佯以穩定投資外匯獲利為由,致李昱錚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7日11時57分許轉帳50,000元⑵110年6月8日12時7分許轉帳50,000元⑶110年6月9日14時24分許轉帳5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四卷第819至820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9、12、1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四卷第824至825頁)19 廖淑玲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19時58分前某時起,先後以檸檬及LINE向廖淑玲佯以可操作投資博奕遊戲賺錢為由,致廖淑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9時58分許轉帳10,000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20頁)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四卷第837至839頁)20 王淑玲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8日18時35分許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王淑玲佯以可投資上櫃公司獲利為由,致王淑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1時14分許匯款200,000元⑴存款憑證(併警五卷第17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五卷第3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五卷第19至35頁)21 吳宜珊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凌晨0時許起,以HelloTalk及LINE向吳宜珊佯以可加入投資平臺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為由,致吳宜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15時46分許匯款2,000,000元⑴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47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六卷第2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六卷第53至77頁)111年度偵字第1127號22 詹瑞婷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起,先後以Instagram及LINE向詹瑞婷佯以可註冊投資網站操作獲利為由,致詹瑞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6時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7分)許轉帳5,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七卷第51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七卷第85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七卷第53至69頁)111年度偵字第634號23 林佳瑩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4日19時許起,以Tinder、LINE及WhatsAPP向林佳瑩佯以可在投資平臺交易外匯獲利為由,致林佳瑩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9日10時30分許轉帳150,000元⑵110年6月9日10時31分許轉帳10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八卷第29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八卷第11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八卷第31至47頁)111年度偵字第1551、1555、1798、1826號24 林家萓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先後以Lemo及Line向林家萓佯以可在博弈網站賭博為由,致林家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7時8分許轉帳5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九卷第23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九卷第31頁)25 廖妤 家(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4日14時許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 廖妤家 佯以可在網路平臺投資彼特幣為由,致廖妤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21時58分許轉帳5,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十卷第8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十卷第15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十卷第25至113頁)26 林金玉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林金玉佯以可利用娛樂城網站漏洞操作賺錢為由,致林金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06月09日10時12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0分)許匯款300,000元⑴匯款申請書(併警十一卷第2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41頁)27 鍾欣華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某時起,先後以PAKTOR及LINE向鍾欣華佯以投資賺錢為由,致鍾欣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7日12時9分許轉帳30,000元⑵110年6月7日12時29分許轉帳10,000元⑶110年6月9日13時42分許轉帳50,000元⑷110年6月9日13時45分許轉帳1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十六卷第43至49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十六卷第63、71頁)110年度偵字第13983、15472、16506號28 曹書瑋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22時許起,以LINE向曹書瑋佯以可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為由,致曹書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2時35分許匯款598,500元⑴匯款申請書(併警十七卷第14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十七卷第25頁)29 陳思妤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0時許起,以LINE向陳思妤佯以可在網站依指示操作賺錢為由,致陳思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12時49分許轉帳20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24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十八卷第18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十八卷第27至38頁)30 溫錦泉 (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溫錦泉佯以可加入網路博弈平臺下注獲利為由,致溫錦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2時22分許匯款82,891元⑴存款憑條(併警二十四卷第22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二十四卷第34頁)⑶網頁截圖(併警二十四卷第21頁)111年度偵字第2200號31 馬凱林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馬凱林佯以可在彩券平臺註冊帳號依指示操作為由,致馬凱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1時32分許匯款243,006元⑴存款憑條(併警二十四卷第9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二十四卷第34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二十四卷第10至15頁)32 羅雅琴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5日14時13分許起,以LINE向羅雅琴佯以可在網站平臺投資賺錢為由,致羅雅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1時54分許匯款130,000元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二十八卷第5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二十八卷第11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二十八卷第63至103頁)111年度偵字第2604、2619號33 錢亞玲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8日某時起,先後以Tinder及LINE向錢亞玲佯以可向彩票公司投注大樂透為由,致錢亞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3時34分許匯款821,520元⑴匯款委託書(併警二十九卷第21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二十九卷第2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二十九卷第39至79頁)34 林紘琝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20時50分許起,以LINE向林紘琝佯以可在網路平臺投資香港貨幣賺錢為由, 致林紘琝 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8日13時49分許轉帳50,000元⑵110年6月8日13時50分許轉帳1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卷第17至18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卷第36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十卷第15至16頁)111年度偵字第3763號35 黃于真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某時起,先後以Tinder及WhatsAPP向黃于真佯以可在美金外匯平臺投資為由,致黃于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13時21分許轉帳3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十一卷第40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一卷第17頁)⑶通訊軟體聊天紀錄截圖(併警三十一卷第33至38頁)111年度偵字第3315、3424號36 黃穎慧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23時許,架設不實投資網站(尚無從積極證明王冠傑就所幫助對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犯行有所認知),致黃穎慧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9日15時34分許轉帳150,000元⑵110年6月9日15時35分許轉帳5,173元⑶110年6月9日15時49分許轉帳83,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十二卷第4頁及背面)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偵四卷第26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十二卷第6至7頁)37 余欣樺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某時起,先後以SweetRing及LINE向余欣樺佯以可下載APP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致余欣樺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7日13時59分許轉帳29,318元⑵110年6月7日14時24分許轉帳100,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金額)⑶110年6月7日14時25分許轉帳7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六卷第49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六卷第11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十六卷第23至45頁)111年度偵字第4367、4390號38 許麗君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某日起,先後以Instagram及LINE向許麗君佯以可下載軟體投資獲利為由,致許麗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16時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8分)許轉帳20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十七卷第12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六卷第114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十七卷第125至141頁)111年度偵字第5000號39 曾雅綸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起,先後以臉書、LINE及Enigma向曾雅綸佯以可在網站投資黃金外匯為由,致曾雅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5時26分許轉帳3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八卷第4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八卷第16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十八卷第3至7頁)111年度偵字第5103號40 楊淑莉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前某時起,透過網路並以LINE向楊淑莉佯以可在網站進行博弈為由,致楊淑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8日14時51分許匯款140,000元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偵六卷第35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偵六卷第43頁)111年度偵字第6563號41 廖佳薇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起,先後以Linkedin及LINE向廖佳薇佯以可在外匯平臺投資獲利為由,致廖佳薇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9日16時45分許轉帳100,000元⑵110年6月9日16時46分許轉帳99,714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六卷第119頁)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十九卷第4至14頁)111年度偵字第7161號42 黃芯辰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23時55分前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黃芯辰佯以可在網路平臺投資為由,致黃芯辰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8日17時8分許轉帳50,000元⑵110年6月8日17時1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9分)許轉帳3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四十二卷第101至103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三十六卷第114至115頁)111年度偵字第9720號43 王思詠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起,先後以Instagram及LINE向王思詠佯以可在投資平臺依指示買賣虛擬貨幣獲利為由,致王思詠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8日12時41分許轉帳100,000元⑵110年6月8日12時42分許轉帳100,000元⑶110年6月8日12時46分許轉帳100,000元⑷110年6月8日12時47分許轉帳100,000元⑸110年6月8日13時38分許轉帳100,000元⑹110年6月8日13時39分許轉帳10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四十四卷第91至96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四十四卷第131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四十四卷第43至86、121至123頁)111年度偵字第13091號44 單宜萱 (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9時許起,先後以Instagram及LINE向單宜萱佯以可在網站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致單宜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7日14時48分許轉帳50,000元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併警四十五卷第31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四十五卷第15頁)⑶網頁截圖(併警四十五卷第28頁)111年度偵字第13484號45 曹世懿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曹世懿佯以可在博弈網站利用貨幣下注為由,致曹世懿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⑴110年6月9日18時51分許轉帳30,000元⑵110年6月9日19時1分許轉帳30,000元⑶110年6月9日19時38分許轉帳42,000元⑷110年6月9日20時54分許轉帳10,000元⑸110年6月9日20時55分許轉帳1,948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四十六卷第46至47頁)111年度偵字第12992號46 陳羚羚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陳羚羚佯以可在娛樂城網站玩遊戲賺錢為由,致陳羚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3時7分許轉帳20,000元⑴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四十八卷第33頁)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四十八卷第4至12頁)111年度偵字第17619號47 劉啓仁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10時50分前某時起,先後以臉書及LINE向劉啓仁佯以可下載手機軟體投資獲利為由,致劉啓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國泰帳戶。110年6月9日13時34分許匯款10,000元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四十九卷第8頁)⑵國泰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四十九卷第26頁)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網頁截圖(併警四十九卷第5至7頁)112年度偵字第1697號卷宗簡稱對照表(僅列本判決引用之卷宗,其餘未引用之卷宗不予贅列):
卷宗名稱(簡稱)1.橋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860號(偵五卷)2.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金訴一/二卷)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071891300號(併警一卷)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31572號(併警二卷)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下稱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071132000號卷一(併警三卷)6.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071132000號卷二(併警四卷)7.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警港偵字第11000090842號(併警五卷)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092303號(併警六卷)9.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071456400號(併警七卷)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83880號(併警八卷)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下稱大同分局)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365672號(併警九卷)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303548號(併警十卷)13.大同分局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220932號(併警十一卷)1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下稱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495325號(併警十六卷)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574970號(併警十七卷)16.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4773號(併警十八卷)17.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警蘭偵字第1100014061號(併警二十四卷)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積字第11000378472號(併警二十八卷)1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12227號(併警二十九卷)20.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11000267號(併警三十卷)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252600號(併警三十一卷)2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下稱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1154號(併警三十二卷)23.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03970號(併警三十六卷)24.桃園市○○○○○○鎮○○○○○○○○0000000000號(併警三十七卷)25.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5064號(併警三十八卷)26.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563號(併偵六卷)27.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01862號(併警三十九卷)28.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031590708號(併警四十二卷)29.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76557號(併警四十四卷)30.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10025301號(併警四十五卷)3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58686號(併警四十六卷)3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2685500號(併警四十八卷)3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3字第11173444000號(併警四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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