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竣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竣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竣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3、9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2、4至8、10至1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8、10至11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4月),復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附表編號1至4、8至11均係(加重)竊盜罪,編號5至6皆為過失傷害罪,編號7則係肇事逃逸罪而與前述犯罪之類型與侵害法益各異,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4至8、10至11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8月中旬某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78號110年3月25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78號110年6月1日編號1至8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12月2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643號110年8月27日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643號110年10月8日3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8月110年4月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有期徒刑3月110年3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110年11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17號110年12月7日5過失傷害有期徒刑2月109年11月1日屏東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111年2月25日屏東地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73號111年4月12日6過失傷害有期徒刑2月110年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111年3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111年5月4日7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竊盜有期徒刑3月110年4月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111年9月1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60號111年10月27日9侵入住宅竊盜有期徒刑7月110年2月間某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15號111年12月6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15號112年1月4日10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4月25日16時前某時110年1月中旬某日110年2月19日7時前某時(共3罪)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編號10至11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1竊盜有期徒刑2月109年10月30日7時前某時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