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雅雄
上列原告與 蘇泰源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潮簡庭,並將繕本逕以
掛號寄送被告,向本院提出掛號文件: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蘇泰源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向原告陳
雅雄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號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為107年6月30日起至1
08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元,且
應於每月前繳納,被告未繳交押租金(下稱系爭租約)。詎
被告於107年9月起迄同年12月,積欠4個月租金後,未再
繳納租金,嗣原告於107年12月1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
付欠租,均未獲其置理云云,惟仍有下列事項須補正:
1.原告是否收受押租金?如有,金額若干?
2.原告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僅催告其給付欠租,是否另有終止
租約意思表示之催告函,請提出,如未有催告函,須另為
終止租約之催告函或以起訴狀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3.提出系爭建物第一類建物謄本。
4.被告蘇泰源(Z000000000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㈡本件補正裁定之期間為7日,故本裁定補正之有效期間至遲
於108年3月15日止,逾期原告即不得再持本裁定向相關之
戶政及地政機關聲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