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智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明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9年度簡字第169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36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26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262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案件再由本院99年度聲字第418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此外,另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101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9年
7月5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矯司字第10001266441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 曾智明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