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普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普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楊普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表:
┌─┬───┬─────┬─────┬─────┬─────┬─────┐│編│罪名│原宣告之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0年7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9月│││二級毒│月,如易科│14日為警採│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6日判決、│││品│罰金,以新│尿回溯96小│署100年度│年度簡字第│100年10月││││臺幣壹仟元│時內之某時│毒偵字第58│6620號│17日確定││││折算壹日││64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肆│100年6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8月│││二級毒│月,如易科│15日為警採│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30日判決、│││品│罰金,以新│尿回溯96小│署100年度│年度簡字第│100年10月││││臺幣壹仟元│時內之某時│毒偵字第49│5858號│25日確定││││折算壹日││92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伍│100年8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0月│││二級毒│月,如易科│2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9日判決、│││品│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簡字第│100年11月││││臺幣壹仟元││毒偵字第53│6519號│7日確定││││折算壹日││85、623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