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啓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啓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啓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翁啓中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五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另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七一四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七一四八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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