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詹鎮平
詹秀玉 黃森永 黃豊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建輝 、 詹杏珠 、 詹金碧 、 詹素珍 、 詹雲龍 、詹玉章、 詹文瑞 、 陳詹桂美 、 林詹淑禎 、 游采潔 、 游雅惠 、 游秀雲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0,7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