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羅成金 被告 李麗鈴
李麗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李麗鈴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504元【計算式:系爭房地之土地部分(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以該土地10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40,400元/平方公尺面積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800分之501=202,404元,至於系爭房地其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房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3年3月14日中市稅豐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現值為73,100元,故系爭房地之現值202,404元+73,100元=275,504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李麗滿給付160萬元,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5,504元(計算式:275,504元+1,600,000元=1,875,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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