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黃健治
新竹郵政第19之435號信箱相對人 王本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11月8日101年度事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