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折合銀圓叁拾玖萬零伍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玖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伍仟參佰零壹元,尚有新台幣陸仟肆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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