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許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設址於高雄市○○區○
○路○○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而
戶籍登記之處所,乃推定為住所之重要依據,是本件被告住
所地,非在本院管轄權之範圍,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
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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