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6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張簡素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15時03分在
本院鳳山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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