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0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本票之發票地為:嘉義縣義竹鄉官和村134號,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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