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赤崁大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