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5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三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支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所執有之「支票」三紙(票號SC0000000、票號PC000000
0、票號PC0000000),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