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呂自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