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萬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