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進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秀菊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建物現值,以供
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相對人所占用之建物現值(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稅稅單或建
物課稅現值證明等足以證明建物現值之證據)。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