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告 阮昱森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冠賢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又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4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