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 虎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2年6月14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6月14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