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88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朱玉梅

相對人

即被告 薛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茄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因屬小額訴訟事件,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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