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01號
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海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黃清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