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救字第7號

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家傳統早餐飲食店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家傳統早餐飲食店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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