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一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7.05上旬某日起至│87.12.15起至88.01.13│87.11間某日起至││年月日│87.10.13止│止│88.01.06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7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2425號│2252號│3502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訴字第2446號│88年上訴字第1221號│88年上易字第2251號││實├─────────┼──────────┼──────────┼──────────┤│審│判決日期│88.11.05│88.06.30│88.11.24│├─┼─────────┼──────────┼──────────┼──────────┤│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訴字第2446號│88年上訴字第1221號│88年上易字第22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8.12.11│88.07.25│88.11.2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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