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因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經鈞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確定在案。現因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聲請人尚未執行完畢,所犯合乎減刑之要件,為此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通緝犯乃惡意逃避法律制裁,本無接受裁判及悔改之意,如嗣後經逮捕到案仍施予減刑,不啻有鼓勵民眾藐視法律之誤識,且對減刑條例施行前,因不知政府即將辦理減刑而自動到案服刑完畢之受刑人,因無法享受減刑寬典,尤難謂平,為維護法律尊嚴及消弭上述不公平現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明定:「對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即依本條例應減刑之通緝犯須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始能獲邀減刑寬典。
三、查聲請人甲○○前因於九十三年間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固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確定在案,但其嗣後並未遵傳到案執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發布通緝,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始被緝獲歸案而撤銷通緝,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既非自動歸案,依前述說明,尚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受刑人伍慶龍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4年│││││││├───────────┼──────────┼──────────┼──────────┤│犯罪日期│95.06.25│87.06.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速食偵字第5223號│87年偵字第52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88年上訴字第1698號│││實├─────────┼──────────┼──────────┼──────────┤│審│判決日期│88.12.23│88.12.2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88年上訴字第16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01.20│89.01.20││├─┴─────────┼──────────┼──────────┼──────────┤│所犯法條│刑法第240條第3項、第│刑法第271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條第1項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年│7年│││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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