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13號抗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中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1197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債務人川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吉公司)所有之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主張有其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間鳩工興建之未經保存登記辦公室一間,相對人乃據此向原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惟債務人川吉公司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業於88年2月26日即由原法院以88年度執全字第149號假扣押事件查封在案,相對人在前開受查封之土地上另搭蓋建物,顯違背查封之效力,是相對人主張應就該建物停止執行,顯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又前開相對人主張其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依附於被查封之廠房而建,外牆與被查封之原有廠房相連,在結構上不具獨立性,且相對人表示系爭未經保存登記建物係因承租川吉公司之廠房而搭蓋作為辦公室使用,性質上應屬原有廠房之一部而使用,故系爭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而附屬於原有建築物之所有權,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隨之擴張,據此,相對人對系爭未經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既歸於消滅,則其就系爭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即無從基於所有權關係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況相對人於土地查封後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即占有查封土地興建房屋,依法對抗告人應不生效力,相對人之行為已為法所不許,至其主張更有礙原查封房地之執行效果,嚴重損及抗告人之權益,法院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排除之,以維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語,求予廢棄原裁定。
二、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對於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1197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原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審判,相對人並聲請停止上開執行事件對原裁定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6平方公尺鋼架造一層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經原法院以相對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抗告人於前開異議之訴之訴訟期間,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其對於川吉公司之債權,未能即時經由對系爭未經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而受清償致受之損害,從而以相當於拍賣價金之系爭未經保存登記建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為抗告人可能受清償金額,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600,000元後,於前開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至系爭原裁定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6平方公尺鋼架造一層建物,是否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能否獨立為所有權之客體等事實,則為相對人所提異議之訴於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非原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另抗告人抗辯相對人在前開受查封之土地上另搭蓋建物,顯違背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查封之效力云云,則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之問題,與本件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究屬二事。是原法院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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